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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91民初997号 原告:济宁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苏宁生活广场01单元10层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WDHAK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宁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济宁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