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91民初997号
原告:济宁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苏宁生活广场01单元10层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WDHAK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宁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济宁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