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94民初652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现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青海远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1号6号楼2**2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远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1.68元,减半收取200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