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晋0105民初357号
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晋中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