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902执106号之一
申请人:闫中(身份证号230××18),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拜泉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1),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茄子河区。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7),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茄子区。
申请人:*连有(身份证号230××10),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茄子区。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4),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拜泉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38),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30),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申请人:**(身份证号230××18),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勃利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闫中、**、**、**有、***、***、聂学飞、**申请执行七台河市天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闫中等8人于2018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902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穆兆银
审判员:**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