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2民初4618号
原告:洛浦县鑫友鑫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责任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34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洛浦县鑫友鑫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福建省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洛浦县鑫友鑫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洛浦县鑫友鑫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浦县鑫友鑫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75.78元,减半收取计21,337.89元,由原告洛浦县鑫友鑫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