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桂0405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6-1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开明,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蝶山一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233571。
法定代表人:许伟量。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梧行执罚决字〔2019〕8号《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作为梧州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有对梧州市辖区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的管理职责。原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机构改革,原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梧州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梧行执罚决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并于同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原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梧行执罚决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