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6502号
原告: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中路旱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74797078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蝶山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2335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原告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69.47元,由原告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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