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2933号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市直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9161873G。
法定代表人:许小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478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