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2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森华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发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9770.6元,未执行标的为30977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顾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