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法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志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7号哈尔滨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志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69299.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对另案被执行人哈飞汽车股份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待执行债权后,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舒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