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27民初87号
原告:***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75幢-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诉被告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地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美地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地亚公司支付华远公司工程款413025元;2.判令美地亚公司支付华远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3.诉讼费由美地亚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华远公司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2日,华远公司与美地亚公司就淳安县富文乡原富文中学地块商住小区(******)边坡治理工程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合同”。2014年5月22日,华远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8月,美地亚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进度款。2014年9月10日,华远公司因未能领取工程进度款而停工。截止2014年9月16日,经双方及工程项目监理测量统计核算,确认华远公司已完成工程量造价为2118304.95元。2015年11月30日,华远公司就该工程纠纷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判令美地亚公司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因该工程的柔性网系增加变更项目及截排水沟未全部完成,在该案庭审中华远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同意对该工程的柔性网及截排水沟工程款另案处理。2016年5月23日,本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关款项。本案诉讼后,经本院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为柔性网及水沟开挖总鉴定造价413025元。
华远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材料及拟证明的事实:
1.《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拟证明双方的承包关系及约定的权利义务。
2.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拟证明施工方案调整。
3.工程签证单复印件1份,拟证明柔性网工程量。
4.工程款支付申请资料复印件5页,拟证明停工时美地亚公司应付的工程款金额。
5.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华远公司曾起诉美地亚公司,除本案工程量外的工程款已经判决。
6.鉴定报告1份,拟证明案涉工程款鉴定价为413025元的事实。
美地亚公司未答辩,也未出庭质证。
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的原件已在本院(2015)杭淳民初字第836号案件开庭审理中出示,并被确认为有效证据;(2015)杭淳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是本院制作;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坤淳司[2018]第1号《关于淳安县富文乡原富文中学地块商住小区(******)边坡治理—柔性网及水沟开挖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是本院委托鉴定的结果,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进行分析,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可以认定。在(2015)杭淳民初字第836号判决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后,美地亚公司应当支付华远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华远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30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3747.50元,由被告杭州美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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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