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与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罗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新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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