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陈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诉人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4民初5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及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本案案由不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按照本案起诉状的陈述,***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的债权,故本案应为普通的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辩称,其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了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及案涉工程相关单据,足以证实本案应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且施工地点在山东省巨野县凯旋新城项目,本案依法应由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在案由明确情况下依然提起上诉,是故意拖延诉讼时间。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称,2016年10月30日,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与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将巨野金旭凯旋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旭?凯旋新城超市和车库项目交由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任务,但因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蓟县分公司资金断裂等问题,未能给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清工程劳务款项。2021年11月24日,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工程款债权及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并向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现请求法院判令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费3002151.2元及利息。据此,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款债权转让引起的纠纷,受让人***向原债务人追偿工程款,不改变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金旭?凯旋新城超市和车库项目在山东省巨野县辖区,该工程所在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及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有待实体审理确认。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