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8002号
原告:青岛中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601号61号楼2单元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XTWB5U号。
法定代表人:王计勇,总经理。
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21444592Q。
法定代表人:贾英涛,总经理。
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乙万科中心B座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79790688M。
法定代表人:李滨,总经理。
原告青岛中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筑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1元,减半收取计2110.5元,保全费1500元,由原告青岛中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珊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