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2民初556号 原告:***。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现名: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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