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12民初19097号 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2395XM。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宁陵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9325353L。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千方公司”)诉被告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池建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大千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滇池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大千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款人民币2285419.9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8732.81元(以2285419.97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支付时一年期LPR3.65%为计算标准,自2022年11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0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及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与被告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由原告负责案涉项目的货物供应、技术服务等内容,合同为原告与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2018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滇池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项目”(“案涉项目”)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滇池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包含航运监管中心系统、电子地图信息系统、航运区域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航道浮标漂移检测系统、航运区域频段语音通讯系统、海图测绘等,合同金额为6887295元,案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量增加,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签署《滇池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项目会议纪要》,预计核增868559.45元。被告、昆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昆明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签署《工作联系单(变更审批单)》,同意核增案涉项目工程款。2021年2月4日,和信工程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书》,确认最終审定金额为7432834.71元。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履约保函及等额预付款保函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20%的工程预付款;2、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在被告进度付款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至80%的支付过程中,被告扣完预付款。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完后一次性无息退还;3、原告每月二十日前报送当期进度款及下期用款计划,被告14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后14天内支付当期项目款的80%(其中变更或新增工程按经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暂定价的70%支付,最终价款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4、经政府部门审计审定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止。剩余3%待项目质保期到期且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第十条第2.4款约定:“设备及主要配件保修期为2年”,及投标文件第二章第2.3.4款约定,案涉项目质保期自原被告于设备到货签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2年。二、原告己完成案涉项目的内容,并经被告初步验收合格。初验完成后,原告多次催告支付项目款、组织审计、竣工验收及结算,但被告均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被告不正当的阻却合同条件成就,视为条款已成就。因此,合同项下被告的付款义务已全部满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款项2285419.97元。2019年12月27日,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结论为通过初步验收,并出具《滇池航运建设工程附属工程及景观绿化工程等5个标段初步验收会议纪要》。初验完成至今己逾三年之久,质保期早已届满,但被告迟迟不组织政府审计,也不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原告多次催告均未实质进展,2022年10月3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告函》,催告被告组织审计、与原告进行竣工验收、结算,《催告函》于2022年11月1日送达被告,但截至目前,被告均未履行上述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虽以政府审计、竣工验收为前提,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告不组织审计、竣工验收、结算应视为不正当的阻却付款条件的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基于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款项的条件全部成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合计2285419.97元。三、因被告迟延向原告付款,应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8732.81元。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送达了《催告函》,函告被告于5日内组织审计、竣工验收及结算,鉴于该函宽限的日期内,被告并未完成函告内容,应视为自函件宽限期满后,被告付款期限届满,但被告迟延不付款,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28732.81元(以2285419.97为基数,按照逾期支付时的一年期LPR3.65%为准,自2022年11月7日开始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0日)。四、合同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项目所在地为昆明市西山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基于上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滇池建设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已付款金额5147414.74元及欠付金额2285419.97元予以认可,但被告并未怠于履行验收及相关的推进工作的义务。 原告为证明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技术服务合同、投标文件。2、工作联系单(变更审批单)、滇池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项目会议纪要。3、工程结算审核书。4、滇池航运建设工程附属工程及景观绿化工程等5个标段初步验收会议纪要。5、催告函及快递邮寄单据。补充证据:1、结算资料提交签收单。2、网页截图。3、2023年8月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及和解协议。 被告针对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前期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2、微信聊天记录。3、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滇池航运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竣工验收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第1、2组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第3组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因前期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具有形式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评审报告不予采信,对被告其余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否成立,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综合评判。 本院经审理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8日,原告北大千方公司作为乙方受托人,与作为甲方委托人被告滇池建设公司就滇池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项目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项目服务期要求:210日历天...第四条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一、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1.1合同总价为6887295元,币种为人民币(最终价款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依据确定)。1.2以上总价款已包括项目全套系统的采购、运输、保管、安装、调试、项目期间的运行维护、数据采集传输、检测、验收、保修、技术培训费,技术服务费,并配备项目系统所需的全部辅助工具及备品备件所产生的费用...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支付条件:1、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定提供履约保函及等额预付款保函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的工程预付款。2、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在甲方进度付款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至80%的支付过程中,甲方扣完预付款。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完后一次性无息退还。3、乙方每月二十日前报送当期进度款及下期用款计划,甲方14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后14天内支付当期项目款的80%(其中变更或新增工程按经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暂定价的70%支付,最终价款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依据确定)。4、经政府部门审计审定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止。剩佘3%待项目质保期到期且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第十条双方权利义务第2.4款约定:设备及主要配件保修期为2年,终身保修,并保证设备在甲方报废前正常运行。第十一条验收:3、项目建设完毕,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完整的纸质文档5份(装订成书本),电子文档1份(光盘),甲方组织管理、技术、业务等方面专家听取乙方汇报,甲方向乙方出具“同意验收”或“不同意验收”的意见书。该合同后附有投标文件,其中第2.3.4条保修及售后维护服务约定:本项目中提供的质保期为二年,自双方代表在设备到货签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2019年11月7日,被告滇池建设公司制作《滇池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项目会议纪要》载明:参会人员:滇投公司、市航务局、市海事处、监理单位、造价公司、北大千方公司,会议结论:会议研究并明确了如下事项:一、原设计在古滇王国码头安装6台固定枪机、2台网络球机,经现场踏勘安装4台固定枪机、2台网络球机,即可满足监控要求,同意将原设计古滇码头的2台枪机、1台球机安装位置变更至彰美村码头进行安装。二、原设计VHF基站间(西山气象站铁塔、古滇王国铁塔)受到西山山顶遮挡无法实现数据传输,同意增加采购1套微波设备(设备清单见附件表1)并安装于呈贡新城码头,以实现VHF基站间正常数据传输。三、原设计滇管局海事处与滇投公司监管中心各安装1台65寸液晶监视器无法满足用户的大屏监控需求,因此,同意将原设计滇管局海事处与滇投公司的各1台65寸液晶监视器变更为各1套海康3×2拼接屏,实现多画面拼接、漫游,控制等大屏监控需求,同时,增加1台65寸液晶监视器安装至湖泊公司,满足湖泊公司对本系统的浏览需求,同意65寸液晶监视器1台,壁挂支架1套,视频分配器2台不再采购。四、原设计安装106套航道浮标漂移检测设备及106**道浮标定位数据传输(卡),实现对航道浮标漂移的检测。同意增加采购20套航道浮标漂移检测设备及106**道浮标定位数据传输(卡),用于分支航道20个新增浮标的漂移检测。五、原设计采购1套不间断电源、2个机柜、2台核心交换机,无法满足所有监管中心内设备的不间断供电、设备安装、组网需求,同意增加采购2套不间断电源、1个机柜、1台核心交换机及1批辅材,以满足各监管中心的不间断供电,设备安装、监管中心组网需求。六、原设计网络通信方式无法满足各监管中心间的数据传输及安全性等需求,同意增加采购2条专线,以满足监管中心间数据传输及安全性需求;因需要接入AIS数据(专线传输),同意增加采购1条专线,以满足AIS数据接入需求;共计增加采购3条专线。七,原设计各码头监控流量费采用11张300G/月流摄卡。经与备运营商确认目前市面上最大的流量卡为40G/月(实际流量100G/月)。因此,同意原设计码头监控流量费的11张300G/月流量卡变更为11张40G/月流量卡。八、同意增加采购辅材1批用于以上各项建设。九、综述,以上顶计共增项868559.45元,设备变更详情及费用预估详见附件。附件1为《设备变更和费用估算清单》,载明预计增加费用共计868559.45元。 2019年11月20日,原告北大千方公司制作《工作联系单(变更审批表)》载明:致:昆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昆明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原由: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并结合各单位意见,于2019年11月7日专题召开了《滇池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增项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兹提出设备安装位置变更、设备变更申请。变更内容: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变更如下:1、将原设计古滇码头的2台枪机,1台球机安装位置变更至彰美村码头。2、原设计基站受西山顶遮挡无法通信,为保证VHF基站间数据正常传输,增加采购1套微波设备。3、因运营商市面无300G/月流量卡,将原设计码头监控4G流量昆山由11张300G/月流量卡变更为11张40G/月流量卡。4、增加采购2套***视3*2拼接屏及配套设备,用于滇管局海事处与滇投公司机房(原设计1台65寸液晶监视器安装于湖泊公司)。5、增加20套航道浮标定位设备与20套航道浮标定位数据传输,用于分支航道新增浮标的漂移检测。6、为实现所有监管中心设备安装、备用供电等需求,增加2套不间断电源、1台机柜及1批辅材、1台核心交换机。7、为**各中心数据传输,增加2条专网宽带,为保证第三方AIS数据接收,增加采购1条专网宽带,共计增加3条专网宽带。8、减少原设计的1台65寸液晶监视器、1套壁挂支架、2台监视分配器不再采购。被告滇池建设公司、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在该联系单上加盖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 2019年12月27日,被告滇池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制作了《滇池航运建设工程附属工程及景观绿化工程等5个标段初步验收会议纪要》载明:本次验收范围:...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标段(施工单位: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一、工程基本情况:4、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标段滇池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旨在通过GIS技术,数据库技术、航运监管系统、电子海图综合显示系统,集成滇池各种数据资源,建立展示平台和分析平台,以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统一和数据共享,为滇池流域管理局及其下属部门提供信息平台支撑。其主要由航运监管中心(3个,分别在彰美村趸船、滇管海事处、呈贡新域码头各设置1个)、航运信息电子海图综合显示、航运区域高清视频监控、航运区域VHF频段语音通讯中继、航道浮标漂移监测等系统构成...五、初步验收结论:会议各方讨论达成一致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验收程序有效符合规定要求,由验收组组长**宣布本次5个标段通过初步验收。 2020年6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新闻,标题为“滇池航运工程全面完工已可通航”。 2020年12月30日,原告北大千方公司工作人员***向被告滇池建设公司的**移交了诉争工程结算资料,**在《结算资料提交清单》上签字,清单载明移交资料名称为:结算书、招投标文件、结算文件光盘、管理文件等资料。 2021年2月4日,案外人和信工程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向原告及被告滇池建设公司出具《滇池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结算审核书》载明:送审金额7450270.45元、审定金额7432834.71元、审减金额-17435.74元。 2023年10月13日,案外人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昆明市航务管理局提交《关于滇池航运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竣工验收的申请》载明:根据水运工程的相关检验规定,我单位已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了预验收工作,工程质量自检评定为合格,相应质量资料已按有关规定收集、归档齐全,现特向贵局申请对滇池航运建设工程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是被告于2022年11月1日签收了原告的《催告函》,故原告以2022年11月4日作为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正常的项目审计是提交材料之后约一个月能完成。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存在对诉争项目怠于组织项目验收的行为?2、原告主张的项目款是否已经达到款项支付条件?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本院支持? 本院认为: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北大千方公司与被告滇池建设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就滇池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项目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对诉争项目怠于组织项目验收的行为及原告主张的项目款是否已经达到款项支付条件?本院认为,诉争《技术服务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经政府部门审计审定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止,剩余3%待项目质保期到期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诉争滇池航运信息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已于2019年12月27日经建设、设计、监理、咨询、施工等多家单位初步验收为合格,后原告北大千方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0日向被告滇池建设公司移交了诉争项目的结算资料,2021年2月4日,诉争项目经审计确定审定金额为7432834.71元,但截止至2023年10月13日,案外人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才向昆明市航务管理局提交《关于滇池航运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竣工验收的申请》,此时间点距离原告向被告移交结算资料已逾两年多,而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新闻,滇池航运工程已于2020年6月18日之前全面完工并已通航,故被告确实存在怠于履行组织验收义务的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本院认为应当以原告移交结算资料之日2020年12月30日为竣工验收之日,并确认质保期届满之日为2022年12月30日,故被告应当按诉争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于2021年2月5日向原告支付审定价97%的工程款即7432834.71×97%=7209849.67元,剩余3%即222985.04元应于质保期届满后的2022年12月31日支付,故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项目款(含质保金)已经达到款项支付条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项目款5147414.74元,现被告尚差欠原告项目款2062434.93元(=7209849.67-5147414.74)、质保金222985.04元,合计差欠原告项目款2285419.97元(=2062434.93+222985.04)。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项目款的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项目进度及结算款2062434.93元的支付期限应为2021年2月5日,现原告以2022年11月4日作为该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系当事人意思自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质保金222985.04元的支付期限应为2022年12月31日,现原告以2022年11月4日作为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本院予以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并对逾期付款利率支持为同期LPR。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款人民币2285419.97元。 二、由被告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062434.9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三、由被告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22985.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2657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17657元,由原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元,由被告昆明滇池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学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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