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华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民初7706号
原告连云港市华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振兴路**金隆钢材城**楼。
法定代表人严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高明,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西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吴振岭,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硕,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iv>
法定代表人温裕洪。
原告连云港市华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连云港市华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华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华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2元,减半收取6351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华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晚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 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