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1民初1588号
原告: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066286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忠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东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董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6760426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东进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按撤诉处理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