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学技术研究所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7403号 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学技术研究所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学技术研究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科学技术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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