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777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黑滩村1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7********。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所在楼层名义层负2层至2层)21层21-3至21-5(所在楼层名义层22层)22层至29层(所在楼层名义层23层至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负责人:***。 被告:温书垚,男,汉族,1998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简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27469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温书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市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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