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1执恢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18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73069X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宋前进,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46795452W。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北路宏业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2275550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前进与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大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质保金3142737.75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本案与本院(2021)皖1021执恢23号、(2022)皖1021执146号三个案件合并执行。
经执行,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剩余债权为300041.64元,不再计算利息,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021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