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万法民初字第9277号附1号
原告王友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祥宏,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339号,组织机构代码68613534-7。
法定代表人吕某,经理。
被告李正强,男,汉族。
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季景北路219弄116号,注册号310115000003150。
法定代表人骆某。
被告江苏江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龙川路155号,注册号321088000018842。
负责人王某。
被告王延寿,男,汉族。
原告王友虎与被告四川鼎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正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江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王延寿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还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75元。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开庭时,当庭通知原告在七内预缴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或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友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王友虎承担。
审 判 长 骆 勇
人民陪审员 向 芸
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