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兴诚海峰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6执异3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峰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军民村2号-2。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透堡镇北街村旧车站。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2165(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2020)鄂011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峰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诚海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兴诚海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纵横福州分公司)为(2020)鄂0116执174号案被执行人,并对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兴诚海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纵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纵横公司所属的被申请人纵横福州分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纵横福州分公司为(2020)鄂0116执174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2020年1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兴诚海公司与被执行人纵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鄂0116执174号,执行依据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7156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的主要内容:被执行人纵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兴诚海公司支付货款743418.75元和违约金21867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纵横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纵横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被申请人纵横福州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纵横公司的分支机构。鉴此,申请人兴诚海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纵横福州分公司为(2020)鄂0116执174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该案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纵横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纵横福州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纵横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人兴诚海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纵横福州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为(2020)鄂0116执174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该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