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齐乃巴格路10号。
被执行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新城路6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新3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对该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574113.9元,并于当日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丽  萍
审  判  员   包  汉  杰
审  判  员   安外尔·麦图迪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邢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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