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茸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8)***(商)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上海茸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4,841.50元,由上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