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8)松民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26元,减半收取12,463元,由上诉人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