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沪青平公路3828弄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1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