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诉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松民二(商)初字第592号

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沪青平公路3828弄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1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方芳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