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象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27号

原告上海象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西岑镇虹桥港路35号,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许泾村。

法定代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干则亿,男,上海干家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111号四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象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象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目前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象厦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3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顾红兵
书记员蔡琳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