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业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628号
原告胡永生,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裕龙。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长业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生诉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业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生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永生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永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