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邱敏与上海派耐特管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睿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敏,女,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陈松,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派耐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一村。
法定代表人张新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睿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凯迪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何水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上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建栋,男,住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姚市特种防腐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东方普洛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树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裕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松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云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凌弘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显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显萍,住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新河南路***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丽,住浙江省平阳县敖江镇新河南路***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新伟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闻伟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方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殷志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化学试剂五厂,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吴嘉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瀚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向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鼎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殷志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美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孙小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贸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富金,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琼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仁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有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庄剑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扈维敏,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伟喜,男,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福根,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双永橡胶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林永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芸,女,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安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顺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重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养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三明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义中联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赵小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岩丰精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郑砚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庄建国,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创昱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鹤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原辊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牛小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永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虞晓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江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
法定代表人尤炳法。
再审申请人邱敏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派耐特管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邱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 亮
代理审判员  徐东明
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