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838号
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裕龙。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