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舞与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庄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6787号
原告:熊燕舞,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熊燕舞与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庄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庄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