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867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国民,负责人。
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
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方良洪与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良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46元,合计诉讼费3,571元,由原告方良洪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