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02执异2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夹城巷**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泰装饰”)与被执行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天建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浙0502执2586号执行裁定书与(2017)浙0502执2586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与佐泰装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我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浙0502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其向佐泰装饰支付工程款870250.82元、逾期利息54154.98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止,自次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仍按年利率4.35%计付)、案件受理费5829元,合计费用969231.57元。其已向佐泰装饰支付了工程款771129.8元、逾期利息93151.75元、案件受理费5839元。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99121元是其多支付的工程款,应予以抵消。2010年6月22日,其与佐泰装饰签订了《涂料销售及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佐泰装饰承包湖州民盛花园二期外墙涂料工程,后产生的实际工程款为570879元,但开天建设向佐泰装支付了工程款670000元,即多付了99121元,佐泰装饰至今仍未返还该笔款项。综上,双反互负债务应当抵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02执2586号执行裁定书没有事实基础、应当终结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浙0502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0250.82元。二、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元54154.98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止,自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仍按年利率4.35%计付)。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58元,减半收取8379元,由原告杭州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0元,由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29元。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于2017年5月16日撤回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仍有剩余款项99121元尚未支付原告,经权利人佐泰装饰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作出(2017)浙0502执2586号执行裁定书与(2017)浙0502执258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开天建设交付案件款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执行费。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开天建设主张双方于2010年6月22日签订的《涂料销售及施工合同》中,被告已多支付原告工程款99120元。但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仍提出原先已被法院驳回的主张,且并未提出新的证据,申请执行人同样不予认可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消,请求抵消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消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中,执行人主张法定抵消并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申请执行人也不予认可,不符合该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时,异议人并未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因此对于异议人请求本院终结执行(2017)浙0502执258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