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2民初5391号
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然,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