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27执295号
申请人**家,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8日,湖北省**县人,住**县。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清华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38735H。
法定代表人:路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3)鄂1127执2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