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上利建材有限公司、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民特189号

申请人:温州市上利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69218091P。住所地:温州市上田村东羊河。

法定代表人:戴忠恩。

委托代理人:陈敏,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83803J。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姚丰村。

法定代表人:何耀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承杨,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温州市上利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葛艳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温州市上利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20年4月15日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温州市上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万元,款项分三期支付,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8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元,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35万元;

二、如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一期不付温州市上利建材有限公司即可就全部未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之间因温州市鹿城区绣善路人防(停车场)工程供货所产生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应在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裁定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葛艳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朱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