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7民初4020号
原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金兴南路。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成刚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