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232民初1409号
原告:***,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系原告的儿媳。
被告:***,男,1965年12月3日,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解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19207010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建筑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2021年12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件受理费5353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2676.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676.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