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

揭阳市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热金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203民初1522号之一
原告:揭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陇上村都帕王。
法定代表人:郭鸿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新、侯磊,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潮州市枫溪区车站边。
法定代表人:蔡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淡雄、黄秋哲,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热金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区曲溪网脚地。
法定代表人:陈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伟生,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揭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枫溪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广东热金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揭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揭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经和解的理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揭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8元,减半收取计5154元,由揭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望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洁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