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9225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沈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1997年,原告陈某某作为代表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从浑南区高坎镇大夫村经济联社承包案涉水库。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16975号民事判决书、(2023)辽01民终171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在案涉水库修桥时堆积残土未及时清除,导致案涉水库无法正常从事养殖业务,侵犯了原告对水库进行经营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2024年至今的可得利益损失20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2024年至今的可得利益损失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2024年10月21日沈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案号为(2024)辽0106破申6号,2024年11月27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2024年10月21日被告沈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案号为(2024)辽0106破申6号,2024年11月27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申请。现本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