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鼎盛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都昌县芗溪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民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民族,住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忠,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恒学,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昌县芗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都昌县芗溪乡芗府路。
负责人余建华,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梓,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昌县万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都昌县万户镇长山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60428014613430H。
负责人朱恩清,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中杰,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国,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兴,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民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宁县鼎盛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武宁县城古艾路3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3589201496F。
法定代表人:邓永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嗣弘,江西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昌县水务局,住所地都昌县XX大道365号。
负责人陈安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超,都昌县水务局水保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都昌县万户镇人民政府、余兴、武宁县鼎盛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昌县水务局、都昌县芗溪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8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叶常青
审判员  刘 欣
审判员  郑敏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雨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