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雁仲执字第0025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2)2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2)25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关于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2)25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由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该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40000元后,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2)25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被执行人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案款40000元交纳至本院,本院已将该笔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2)259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