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光格安捷工业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8298号
上诉人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光格安捷工业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深圳光格安捷工业光电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深圳光格安捷工业光电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23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8432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应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 关于货款。上诉人主张本案支付货款的条件并未成就,被上诉人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故无需支付剩余货款。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设备并未安装、调试,其作为接收设备的买受人,应对设备在其场地的安装情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于2017年3月15日致函上诉人催要货款,上诉人于同年3月24日复函称由于业主方的原因一直未能完工,并未提及被上诉人有未完全交付设备、或未履行安装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综合被上诉人提交证据、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的答复函、以及考虑正常商务行为的交易习惯,确认被上诉人已于2013年12月1日将合同约定的设备全部交付上诉人,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剩余货款234000元,处理正确,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约金。案涉《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确未根据案涉《采购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足额支付货款,应当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限、上诉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违约产生的损失,酌情将违约金调低至6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上诉人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欢  飞 审判员 朱  作  平 审判员 杨    莹
书记员 陈明扬(兼) 书记员 陈柔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