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2民初440号之一
原告: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原长宁铁合金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112。
法定代表人:白才旗,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童,陕西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更,男,1966年生,汉族,该单位工程部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西安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93。
法定代表人:任高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41608Y。
法定代表人:吴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生,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玲,女,1974年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铜川市王益区老虎巷市***家属院2号楼2单元68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告: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50969R。
法定代表人:周西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男,1975年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铜川市王益区XX路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华,男,1975年生,汉族,该公司党委书记,住铜川市新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
原告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源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铜川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计3548元,由原告陕西东方世纪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遂成
人民陪审员 王让爱
人民陪审员 吴晓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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