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3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微信)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证,并冻结了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xxxx**小型机动车一辆,因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前述已查询到的财产外,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嗣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430434.02元、利息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金额为430434.02元、利息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黄 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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