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民终4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65号1单元1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红,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刘临路大慈村盛苑小区3号楼1单元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甘肃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再就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由并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3.20元,减半收取7806.60元,由上诉人甘肃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邵云和
审判员冯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