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3民初22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继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分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佳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40元,减半收取6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梅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