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与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4842号之二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
经营者:***。
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澧阳中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易继辉。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冀0208民初484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价值10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燕兴模板租赁站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6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