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67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大剑,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安吉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95372L。
法定代表人:周永达,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维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