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67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大剑,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安吉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95372L。
法定代表人:周永达,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维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梦莹